[案情]
????被告武彦清、梁志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以武彦清的名义与另一被告刘国林合伙经营煤场,?至12月期间原告霍晨亮向该合伙煤场送煤矸石,除付部分款外,尚有65.56吨矸石,每吨矸石39元共计折款2556.84元未付。22日被告武彦清、刘国林散伙并达成散伙协议,约定:“刘国林负责清偿霍晨亮煤矸石款。”
????原告霍晨亮28日起诉需要武、梁、刘三被告给付欠款。被告武彦清、梁志鹏觉得与另一被告刘国林有散伙协议,原告的债务应由刘国林负责。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刘国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霍晨亮矸石款2556.84元,被告武彦清、梁志鹏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这是一块因合伙债务引起的交易合同纠纷,在国内现行民商立法上,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作伙伴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被告武彦清与刘国林一同经营媒场,二人合伙关系明确。原告是在被告武彦清与刘国林合伙经营期间给二被告的媒场送的矸石,二被告欠原告矸石款2556.84元的债务属二被告的合伙债务。《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武彦清、梁志鹏系夫妻关系,双方以夫妻一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媒场,在合伙经营期间形成的该合伙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夫妻双方负有一同清偿责任。当合伙终止时,合作伙伴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散伙协议,并对合伙债务进行划分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霍晨亮可以需要合伙中的一人、几人或合伙全体履行债务的请求。依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作伙伴根据出资比率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作伙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越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作伙伴,有权向其他合作伙伴追偿”。在散伙协议中分得此债务的刘国林应第一履行给付义务,但武彦清、梁志鹏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梁履行了给付义务,可向分得此债务的刘国林追偿。
(作者单位:石家庄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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