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借了1万多元钱给一个朋友,因多年失去联系,一直未能要回欠款。近期,我联系上了朋友,可朋友的老婆却不认账了。”日前,江安县红桥镇的居民林先生郁闷地说道。
林先生称,十年前,他和朋友郭先生在一块做买卖,朋友郭先生因资金短缺便向自己借了1万多元现金。林先生外出打工后,两人失去联系。
日前,林先生回家探亲,偶然间得知朋友郭先生和老婆离婚了。林先生忽然想起郭先生还欠自己1万多元钱。于是,林先生便去找朋友郭先生还债。朋友虽承认自己所欠款项,并表示想偿还,但因经济困难暂时没办法偿还。
无奈之下,林先生去找郭先生的前妻罗女性偿还债务却遭到拒绝。罗女性觉得,从债务发生之日到自己离婚时已近十年时间,林先生在此期间未向自己及郭先生任何一方提出过偿还事宜,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林先生的权益已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罗女性觉得自己已和郭先生离婚,郭先生单方面承诺偿还超越诉讼时效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
对此,林先生不知该怎么样是好。
债权债务律师:
这笔债务应由郭先生和罗女性一同偿还。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发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的债务发生在郭先生和罗女性离结婚以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对两人一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债权进行处置。对林先生来讲,从债务发生之日到郭先生和罗女性离婚近10年期间,从未向任何一方倡导过债权,已经超越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林先生找到郭先生后,郭先生赞同偿还,依据国内《民法典》有关规定,自当事人一方赞同履行义务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起算,这样的情况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郭先生赞同偿还债务的承诺对已经离婚的女方,是不是产生效力呢?王*江觉得,这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人向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债务都应视为倡导了债权,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范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